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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参考
石首市图书馆领导参考2018年第二期(三)
发布时间:2018/12/17 15:47:24    
 

社会观察

“假货电商负责”之立法当慎

刘远举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2018年6月28日

根据媒体报道,中国正准备通过一部适用范围较广的法律,迫使由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对卖家在其网站上出售的假冒商品负责,并赔偿。

假货,更多还是更少?

假货是中国人熟悉的一个词,翻开中国的商业史,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的打假历史,几乎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就出现的。计划经济下没有假货,所有的厂,要么是国家的,要么是集体的,没有追求利润的动机,自然没有假货。随着改革开放,人们有了经济自由,可以私人进行生产,为了追求利润,才有假货,然后有了打假史。从1995年“百城万店无假货”运动开始,中国社会就开始向假货宣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假货的销售渠道也发生了转变——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从北京秀水街、上海七浦路、深圳罗湖城,转到了电商平台。

与一般观点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电商平台就提供了更高的消费者保护。在中国电子商务混沌之初,淘宝在一片信用荒漠之中,依靠支付宝的中介与打分机制,提供了诸如收货后放款、事后评价、退货机制等更好的消费者保护体系,才让人们敢于网购,从而建立起庞大的电商帝国。时至今日,在电商平台上退换货仍然要比一般实体店更容易。这就证明了网络平台更高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假货现象进一步减少。时至今日,一个消费者要买一双耐克鞋,去实体专卖店、淘宝天猫的旗舰店、京东的自营,基本上没有假货问题,当然价格会比较贵。现在电商平台上只有一家官方旗舰店,这降低了监管难度。所以,平台化、电商化、信息化,反而降低了网络上售假的风险。

当然,这仍可能遇到假货。代理商售假是对消费者严重不公,消费者虽花了同样多的钱,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品质,应该是严厉的打击对象。但电商平台上的专卖店、旗舰店,都是要有资质才能开的,公司规模也不会小,往往同时拥有实体店。如果这样的网店卖假货,那么在实体中也会有假货,这远非电商层面能解决的问题。

事实还是舆论?

人们对食物、生活用品、耐用消费品、乃至对品牌的需求欲望,比如,三文鱼、葡萄酒、名牌鞋、奢侈品包包,受他们常在电影、报纸、广告中看到读到的所影响。施加这种影响的群体往往是一国的高收入人群。他们消费的商品被视作“可及的幸福”的象征。对低收入群体而言,这种影响拖拽他们进入更高的商品、品牌需求,产生“拖拽效应”。但受限于预算,他们就是价格高度敏感的类型。这种高敏感的消费群体,或者更准确的说,一个金字塔型的社会收入结构,滋生了造假的温床。假货如野草般的生命力,是因为有需求。

所以,“康帅傅”、“大白免”这样的商品在中国农村已是见惯不惊。当一个月收入4000元的流水线上的年轻人,在淘宝上搜索耐克鞋,并且输入100-200元的限额时,他真正想买的到底是假货还是真货?如果说这个限额尚不会产生假货抱怨的话,那么当一个中产想花一个8折的价格买到实体专卖店或者网上旗舰店中不打折的耐克鞋的时候,则一定会产生假货抱怨。

但如果他是在实体店中,买到了假货,吵一场,闹一场,退了货,没人觉得这是新闻。但在电商平台上买到假货,他并不会去找直接售货的商家,而是找平台,这会变成一桩新闻。网购平台的交易量进一步增强了这种印象。正是这种舆论的系统性偏差,放大了网络平台的问题,使它看起来比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假货问题更严重。

所以,某种程度上而言,电商平台的假货风险是一个舆论现象。某种程度上,新技术普遍的提升了中国的消费者保护水平。

逻辑还是道德?

可以预料的是,这种立法肯定会受到大家欢迎。但是在法律逻辑上却有瑕疵。不妨先看看已有法条。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这些法律都是仅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但这里并没有出现信息的提供者。这种规定是符合法律本身的逻辑的。

电商平台本身是一个展示、交易平台。电商平台上的商家,都是独立于平台的法人。借助平台的信息,交易发生在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他们的行为与平台并无法律上的义务关系,平台无法为其上面的所有活动担责。

根据相关法律,平台在“明知应知”的范围内,应该停止为售假的商家提供服务,并告知执法部门,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工商局等政府部门,也有权要求平台配合打假。

这里的明知应知,是指在现有条件下,应该知道、能够知道的事实,而不是指应该努力去知道的事实。所以“明知应知”的边界虽然是模糊的,但却不能任意扩大,变为行政部门对企业的道德诉求,进而通过立法把本该政府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企业。

商誉还是义务?

任何电商平台,随着经济发展,消费者对品质有更多要求,为了自己的商誉与发展,自然会去禁绝假货。电子商务平台的打假历史,甚至可以说是惨烈的、你死我活的斗争。

2011年,在淘宝打假行动中,因售假、炒信用、滥发消息等行为集结在一起的“反淘宝联盟”在香港声讨淘宝,为淘宝设立灵堂,并将马云图片放在中间。当时马云给王帅发短信,提醒他一定注意安全。七年之后,时下新兴的平台拼多多,在爆发式增长之后,也开始大力打假。

虽然平台自会维持商誉,但中国人总是希望“大户”负责一切。

中国人在维权的时候,倾向于有钱人、大平台承担更多的责任。比如在时下新兴的共享汽车中,当发生车祸时,受害人往往是直接的、放过有过错的驾驶者,而要求共享汽车平台赔偿。这是一种基于中国当下法治不完善的变通的中国式处世哲学。

与此同时,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相关机构很容易得到公众的原谅、或者忽略。于是所有的安全要求、公共服务要求,都“理所当然”的指向了企业。毕竟,这是媒体与舆论能做的有限的几件事。

这样的例子还很多。白色餐盒,买的是餐馆,用的是食客,当管的是塑料制品政策、垃圾回收体系,但最后,舆论指向之下,外卖平台背锅。这就是我所说的公共服务企业责任化。

当中国的公共服务责任,在舆论中都指向企业之后,市场仍然会尽力满足这个需求。某种程度上,市场、特别是互联网,依靠技术优势提供了超过中国社会本身水平的公共服务。时至今日,各大网上购物平台,仍然比实体店更有保障。同样的,滴滴、神州租车等网约车平台,提供了远超传统出租车的服务水平。

虽然如此,市场毕竟有失灵之处,这意味着市场解决这类问题是低效的,高成本的,这些领域本应是政府发挥力量的地方。而政府失灵,再次把问题强制转向企业,企业无法达成预期,最终会导致这一领域市场大幅度倒退。

比如,白色餐盒责任,可能导致外卖平台关闭,或因回收提高收费;顺风车责任,可能导致平台关闭该业务,实际上,当下顺风车晚上要求司机与乘客同一性别,而晚上女司机很少,所以,一定程度上,顺风车夜间已对女性关闭;而要求电商平台承担假货的赔偿责任,则会导致电商平台提高对中小卖家的押金要求,甚至直接驱逐中小卖家。

打假还涉及一个灰色的问题。很多时候,电商平台的魅力就来源于一些非正式渠道的产品,五花八门。比如OEM流出的一些非正式产品。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在中国,盗版虽然的确是个问题,但是很多时候,正版并不是你愿意花钱就能买得到的。比如最司空见惯的,游戏、电影、软件,然而这些商品都是监管意义下的假冒伪劣产品。当我们一味要求平台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窒息自由。

执法还是立法?

中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与法治水平差异交到,一些制假的产业链,正是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或明或暗的受到当地各方的关照。我们时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新闻,某某地方的技术监督局、工商部门,异地办案,与当地沟通良好,得到配合,一举完成打假,保护了本地企业的利益。这种新闻的背后,是全国联动打假机制薄弱。地方保护主义之下,假货很难从源头上根除。所以当下中国的假货问题,更多的是一个执法问题,而非立法问题;是一个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问题,而非企业商誉问题。

所以,规定电商平台责任的立法,掩盖了执法层面的问题,掩盖了地方保护主义,很难从根本上改善假货问题,反而可能损害市场活力。

综合治理

房地产调控不能过度依赖行政手段

易宪容香港《经济导报》2018年11期

2003年开始,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出台一轮又一轮,而且每出台一轮房地产调控政策,媒体都会称其为历史以来最为严厉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但是十几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出台得越多,住房价格上涨得越快(按照政府统计口径,全国平均房价由2000年的每平方米1948元人民币上涨到2016年的7203元人民币,上涨了3.7倍,但实际上并非这样。根据北京购买住房的经验,这段时间北京房价涨幅在13倍以上,其他地方房价上涨的幅度大于13倍的地方多的是)。

抢房大战再次狼烟四起

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2012年之前是这样,2013年之后也是如此。即使2016年开始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房地产市场调控,而且这轮房地产调控政策看上去是目标明确、声势浩大、行政性工具更是无所不用其极,但同样这些城市的房价越是调控上涨得越快(按照官方的数据绝大多数城市的房价仍然在上涨),只是当前房价上涨数字在人为操控下,一定程度上实现止涨或涨幅下降而已。但这种房价上涨幅度下降或止涨,只不过是地方政府人为操控的结果,而非房价真正涨幅小了,因为地方政策人为操控房价更是有经验了(比如,土地拍卖时限价,为了满足房价不上涨的统计,要求购买住房的网签不能超过房价上涨幅度,及新房交易签订合同等)。最近,我到了天津、广州、成都等地,这些城市在2016年的房价都在每平方米2万元人民币(下同)左右,很少会超过2万元,但现在这些城市的房价差不多都涨到每平方米5万了,特别是广州及成都更是如此。而杭州、重庆、青岛、西安等城市也不甘心落后。

所以,最近南京在抢房,杭州、成都、西安、青岛、丹东、海南等地都在抢房。全国多数城市及地方都抢房,房子“只住不炒”只能是口号,所以中央政府职能部门最近分别约谈西安、海口、三亚、长春、哈尔滨、昆明、大连、贵阳、徐州、佛山、成都、太原等10个城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并再次强调,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落实地方调控主体责任,因城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但是,这种约谈有用吗?每一个次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之后,中央政府的房地产职能部门都会如此,但是结果从来就没有改变过,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后,不仅并没有让房地产投机炒作有所收敛,反之房地产市场投机炒作更是猩狂。最近,丹东、西安、成都等城市的抢房大战,就是最好的答案。即没有反思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想达到其目标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这种约谈也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继续下去,但结果都是一样。

必须全面理解落实“房住不炒”

因为,从目前国内的房地产政策来看,其定位是十分清楚明确的。

“房子是住的,不是用来炒作的”,这是十九大报告对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定位。那么这个“房住不炒”的住房市场的基本定位是什么涵义呢?它明确指出,住房是消费产品,而不是投资品,更不是投资炒作工具,住房既不是个人的赚钱工具,也不是个人积累的财富。既然住房是消费品,不是投资品,那么住房为消费品最为核心的内涵是什么呢?其核心内涵不仅在于居民购买住房是满足其一般生存需求,在于购买住房想卖出之后无利可图,更在于购买的住房其价格为消费者可承受的水平上。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住房其价格不是在消费者可承受的价格水平上,如果购买的住房仍然成为赚钱或居民增长财富的工具,那么住房为消费品或“房住不炒”这个概念只能是一句空话。

但是,就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对房地产政策的理解来看,尽管他们会大声地说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但是他们在落实这个“房住不炒”的市场定位,强调的是稳房价的调控目标,强调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加强预期管理等。而这种稳房价的调控目标及加强预期管理的调控工具,这样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从本质上就是没有回到“房住不炒”的市场定位上来。

很简单,因为,在一种没有把住房的投资与消费清楚界定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市场,在卖者与买者的对价中,住房投机炒作者的出价肯定会高于将住房作为消费品购买者的出价水平,作为投机炒作的住房价格也肯定会高于作为住房消费品的价格水平。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早就炒到了天上去了,就是这种结果。比如,无论是一线城市,还是二线城市,许多城市的房价在每平方米5万元是平常的事情。这样的房价对这些城市的居民来说,这些住房岂能是消费品?这时房地产市场岂能回归到消费品市场?所以,当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有几个城市不是以投机炒作为主导的市场?在这样的房地产市场,其价格只是少数人投资炒作者才可接受、才可有能力进入市场,对绝大多数消费者来说,这种高房价根本上是不可企及的。也就是说,在当前许多的高房价下,或房价不下降到消费者有支付能力的购买水平,房地产市场要回到“只住不炒”的市场定位是不可能的。

让消费者买得起才是硬指标

但是,就目前中央职能部门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目标来说,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目标就是既要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也不能让房价下跌,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要稳定。也就是说,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目标是双重的,就是要在当前的高房价上稳定,让国内这种高房价永远顶在天花板上。可以说,这样房地产市场双重调控目标是不可能让房地产市场回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上的。也不可能回到住房是消费品的定位上来。可以说,如果中国房地产市场不能够从以投机炒作为主导的市场转型为消费为主导的市场,并让房地产市场价格回到消费者有支付能力购买的水平上来,那么“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市场定位,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所以,当前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是,一方面要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另一方面要把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稳定在投机炒作才有能力购买的水平上。面对这种相悖相冲突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只能是以化解住房为消费市场供求的工具来解决以投机炒作为主导的房地产市场问题,比如一方面大量地增加土地供应,另一方面对所拍卖的土地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住房销售时,把房价限定所要求的范围。以及住房购买者购买住房之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准进行交易。即对住房进行限价和限售,政府希望这种方式来实现其房地产调控的双重目标,但是实际效果是适得其反。目前国内不少城市的抢房之风四起,实际上就是这种限价和限售政策所导致的结果。

因为,由于住房投机炒作及消费没有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政策进行清楚地限制界定,调控后房价只是在上涨,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上涨预期没有改变,当那些销售限价的住房开始销售时,必然导致新房与二手房价格严重倒挂,新房出售的价格远低于周边二手房的价格,并形成巨大的价差。面对这样巨大的利益,这些城市的居民岂能不涌入市场抢房?因为谁抢到房子就是获得一块巨大无风险收益。当前不少城市出现的抢房潮,就是这种土地拍卖时对住房价格限价的结果。对于住房的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给住房投机炒作者一个清楚预期,对住房交易的限制是暂时的,只要一到这个时间,住房交易就会放开。也就是说,在当前房价上涨的趋势时,只要住房销售放开,房价还会继续上涨。在这种预期下,城市居民岂能不涌入市场把房价炒得更高?所以,这些政策要现实达到房地产调控目标根本就是不可能的。

还有,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一直在强调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预期管理。这是什么概念,这种政策明显就告诉国内居民,当前中国的房地产就是一种以投机炒作的投资市场。因为,住房消费市场与住房投资市场由于其定价基础及价格运作方不同,其管理的方式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住房是消费市场,其价格过高,或抑制住房需求,或是增加住房供给,通过这种住房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来调整市场之价格。但是住房是以投机炒作为主导的市场或投资市场则是不同,住房的价格完全是由市场预期来决定,与实际住房供求关系没有太大关系。当前政府的政策目标及工具是放在加强预期管理上时,也就意味着政府仍然把当前中国住房市场看作是一个投机炒。作为主导的投资市场,他们根本上就没有政策意图让这个房地产投资市场转型为消费为主导的市场。对此,国内住房的投机炒作者清楚明白,既然政府不愿意让国内房地产市场转型到以消费为主导的市场,那么国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任何一个机会,都是他们住房投机炒作的题材。限价住房炒作、海南自由贸易区设立、朝鲜半岛和谈等,在全国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炒作住房潮。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房地产市场根本就不可能回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市场定位上来。

亟需反思靠行政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

还有,当前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各种行政性调控政策无所不用其极,而有效的经济杠杆就是不出台及使用。无论是限购、限价,还是限售、限商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基本上把政府的行政性手段发挥到极致。那么政府为何不通过市场经济杠杆来遏制房地产价格疯狂上涨,来遏制房价投机炒作呢?估计最大考虑在于,如果通过经济杠杆,有可能让中国的这个巨大房地产泡沫真正刺破而一发不可收拾,而行政性的调控政策随时都可以收回。但实际上这种错误判断及顾虑,只能让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越吹越大,由一线城市到二线城市,由二线城市到三四线城市。不过,这个巨大的房地产泡沫还能够持续多久,还得用时间来检验。

可见,当前国内房地产调控政策基本上政府的任性而为,行政性的工具越多越好,也从来没有检讨和反思过以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利弊得失,并在这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反之把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调控方式搞得越来越复杂,不少城市的房价越调上涨越快,房地产市场的风险越来越高。这就是当前国内房地产市场最大问题。

环球视野

中美贸易摩擦的“日本参照”

张立伟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2018年6月26日

出尔反尔的美国总统特朗普最终扣动了中美贸易战的扳机。尽管两国还有约一个月的时间避免两败俱伤,但成功的可能性很低。这开启了一个以再平衡为借口的大国冲突时代。

回顾历史会发现,现在的局势与1980年代美日贸易摩擦时高度相像。特朗普在1980年代针对美日贸易摩擦发表的观点,在他当选美国总统后依然不断重复。他所倚重的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曾在里根政府时期担任美国副贸易代表,因和日本的贸易战而成名,迫使日本全面妥协。

美国在两个时代针对两个东亚国家的贸易摩擦,都是为了同一个目标,即捍卫美国霸权。1980年代,日本从贸易、金融、技术等方面赶超美国,造成美国举国出现反日情绪;现在,中国也在各方面追赶美国,并在美国形成了不理性的反华氛围。2016年,特朗普提出了“让美国再次伟大”的口号,成功入主白宫。

两次贸易摩擦的逻辑起点都是同样的,“日本(中国)经济崛起破坏美国霸权经济基础,是以美国衰落为代价的”。因此,拥有全球经济主导权的美国将结构性问题归结为贸易伙伴的贸易壁垒问题。美国拒绝在多边框架内解决贸易失衡,而是采取双边摩擦以及利用自身优势进行“贸易管理”,强迫对方扩大国内市场,降低贸易壁垒,甚至要求对方限制出口,而不是约束本国的消费,也不愿直面本国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的事实。

两次贸易摩擦都发生于美国刚刚走出一场持续的经济危机之时,分别为滞胀危机与次贷危机,往往这个时候需要产业升级与技术革命来驱动新一轮增长周期。根据美国的经验,在两个周期交替之时,低迷的经济会导致企业无力投入研发,而且新技术在最初商业化阶段可能持续亏损,政府扶持在产业变革与技术革命阶段显得异常重要。美国需要在这一阶段打压竞争对手,通过政治手段阻止对方技术升级,尤其是反对政府参与,防止出现挑战美国的技术力量。

1985年,通过签订《市场指导型分领域协议》,美国强迫日本开放医疗器械、超级计算机等市场;1986年两国签署《日美半导体协定》,日本承诺自主限制出口和在日本市场接受外国造半导体,这被认是日本半导体产业走向没落的原因之一;1989年,美国对日本发起了三起“301调查”,分别是关于卫星政府采购、超级计算机政府采购以及木材产品的技术歧视性使用等,日本不得不放弃自主开发卫星的计划,航天事业发展陷入停滞。

现在,美国以贸易失衡为由对华发动贸易战。实际上首批500亿美元加征关税商品清单全部对准《中国制造2025》领域的高科技产品,打压中国产业升级与技术革命的目的明确。不过,美国主要担忧中国人工智能发展(在军事上的应用)影响美国国家安全,而人工智能主要依靠大数据与算法,因此,美国对中国在大数据方面的一些先天优势并不能依靠贸易壁垒进行干预。

在两个时代,美国都对本国自由贸易理念与盟国责任提出了质疑。特朗普在1980年代针对美日贸易摩擦的一次电视专访中,明确认为日本在占美国的便宜。作为企业家,他认为贸易应该对等,否定全球化下的分工体系。当时美国承担保卫欧洲和日本的责任,还投入大量资金对抗苏联的威胁,美国人认为领导权的成本高于收益,日益崛起的日本、德国免费搭车,美国得不偿失。只是后来苏联消失和新经济革命淡化了美国的“受损论”。现在特朗普以行动代替抱怨,在贸易领域和安全费用问题上向盟国发难。

在两个时代,日本与中国都对贸易摩擦做出战略性反应。1987年,在美日贸易摩擦加重的背景下,日本在亚洲推销“雁型发展结构”。1988年日本制定五年计划,想通过对外投资、对外援助以及进口政策建立一个由日本领导的国际分工体系,将亚太地区统一到日本领导之下,建立一个足可以对抗美国的亚洲区域“堡垒”。日本舆论广泛探讨这一战略,引起了美国的不安和破坏,这也是后来美国阻止亚洲地区各种经济一体化方案的源头。不过在1997年,在美国强势美元政策影响下,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日本的雁型结构计划失败。现在,中国则推出了“一带一路”,同样引起美国不安。在此情况下,中国应该对“一带一路”倡议保持低调,并推动中日韩的经济一体化。

在两个时代,美国认为日本与中国都存在严重的重商主义和行政干预,通过制定一项精明的国家战略扶持本国产业与企业。但是,与中国相比,1980年代的日本市场更加封闭,在运用政府权力促进国际竞争优势等方面更加熟练。与此同时,日本改革派想利用贸易摩擦形成的外部压力推进国内改革,引入竞争机制。现在,中国改革也面临巨大的利益阻碍,中美贸易摩擦也形成了某种倒逼机制。

虽然中国与1980年代的日本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根本性的不同。因此,特朗普政府如果参照1980年代美国对日本的成功打压,来判断中美贸易战中的利弊得失,将大错特错,而如果执意扩大中美经济战的范围和深度,将对美国的霸权构成实质性的威胁。

首先,与日本不同之处在于,中国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政治、经济与军事大国。日本与美国则属于“主仆关系”,或者是日本文化中的“亲子”关系。日本的安全、外交由美国指导,日本政治上受美国意见影响很大。因此,当美国提出一系列扩大内需与开放市场要求时,日本通常都会被迫同意。中美之间不存在这种上下级关系,中国也不可能忽略本国利益而满足美国不合理不公平的要求。中国要求在相互尊重与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不想打贸易战,但也不怕打贸易战。因此,美国最好不要以处理与日本贸易摩擦的经验来对付中国。

其次,1980年代,日本与美国存在激烈的产业竞争关系,而且美国商品与金融服务在日本的封闭市场中存在感很低。中国与日本恰恰相反,两国经贸关系是互补性的,而且中国市场庞大。

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是,美国经济更依赖于中国,而不是中国经济更依赖于美国,后者也是特朗普谬误想法的源头。在过去的20多年,中国市场与中国制造帮助美国企业强化了自身的全球竞争力,并继续维持美国科技与经济的领先地位。

中国是美国一系列跨国公司最大海外市场,甚至是全球最大市场。波音、通用、微软、高通、苹果,以及好莱坞电影、星巴克咖啡等等,美国品牌在中国人生活中无处不在。据美国经济分析局(BEA)统计,美在华子公司2015年销售3558.4亿美元,中国在美子公司销售220.88亿美元。在跨国公司层面,美对中实现顺差3337.52亿美元。这些美国公司在中国的巨额营收和利润帮助其提升了研发投入能力,维持全球竞争力。

与此同时,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商品绝大部分来自外资公司的加工贸易,其中美国企业委托加工占多数。中国低成本、高效率的生产制造为美国企业、零售商带来更多利润。美国商品中国制造不仅强化了美国产品的全球竞争力,还为美国企业创造超高利润,支持它们的研发投入水平,降低美国消费者支出。

贸易战将会让美国公司在中国市场赚取巨大收益以及中国代工节省成本的好处逐步丧失,进而会影响其营收与研发投入能力,从长期角度看,必定削弱其全球竞争力,给欧洲和日本等国企业以更多的机会,即所谓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其三,1980年代并不存在全球化,日本处于以美国为中心的西方阵营之中,必须服从于美国的安排。现在中美同处于一个成熟的全球化分工网络之中,这个网络以比较优势进行安排。如果强行将制造业搬迁回美国,美国人工成本等因素并不具有优势。如果美国以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破坏全球供应链,美国受到的影响将会最大。

美国供应管理协会(ISM)近日公布的调查显示,近四分之三的制造业厂商与二分之一的服务业厂商指出,中美大打贸易战相互征收惩罚性关税的结果,势必逼得他们调高售价,制造业预估均价会调涨5.4%,服务业预期涨幅破7%。制造业与服务业都有近六成受访者预期,中美关税大战恐导致供应链交货延迟甚至中断。如果贸易战引发美国通胀并且不得不加速提高利率,美国金融市场将受到贸易战与货币紧缩影响。

在未来一段时间,恰恰是全球技术革命与产业革命的关键时刻,美国企业可能因市场削弱、成本上涨以及供应链动荡而遭受冲击。

日本在应对与美国的贸易摩擦中出现了三个失误,中国应该引以为鉴。

首先,日本在贸易谈判中不愿意开放国内市场以免冲击就业,采取了替代性的方式,同意金融自由化,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扩大内需以减少顺差,自主消化过剩产能,避免向美国倾销,并积极参与到国际多边金融政策协调中去。金融自由化与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配合,制造了泡沫经济。

在这个过程中,日本还在努力避免开放对已有的结构和产业形成的冲击,尤其是保护夕阳产业,全力避免失业率上升。日本政府、日本企业就像呵护孩子一样,不愿意员工就业受到冲击,回避国际竞争,排斥外来资本和商品。中国不应该重蹈日本的覆辙,应避免在贸易战过程中,在杠杆率已经处于历史高位的背景下,继续依靠金融和财政政策刺激内需,而应扩大开放,引入竞争,实现市场优胜劣汰。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刚刚执行去杠杆政策,市场就做出激烈的反应,以金融危机、失业、社会动荡等理由要求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

其次,日本在谈判过程中存在两个误判。第一,挤牙膏式的谈判过程让贸易摩擦长期化。日本总是迫于美国国内政治压力,选择在某个领域让步,双方签订协议后,美国再次提出新的要求。在美国人看来,日本人通过拖延的方式,花最长的时间做最少的事情,而在日本人看来,美国总是一项接一项提出新要求,这又强化了日本人被动挤牙膏的方式。第二,日本没有意识到,美国反对谈判中的结果取向,即,日本认为美国是追求利益,只要增加进口美国产品减少顺差就会让美国国会满意。事实上,美国更重视公平的规则、市场开放与透明度,并不单纯是为了本国贸易利益,而是要求给予竞争机会平等。因此,中国应该在市场开放与规则建设方面逐渐并加速与国际接轨,这也是提高本国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其三,日本经济转型升级在1970年代末就基本完成,但是,在强调技术创新与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并未重视分配,过度重视就业与等级制,逐步丧失活力。在1986年“广场协议”签署之后,日本企业广泛而积极地参与到金融投机活动中去,影响了技术创新的投入。在经济泡沫破灭后,日本企业出现很多“泡沫技术”,即只是给产品增加某些讨人喜欢的特征,而不是实际新功能的技术,这也是日本错失信息产业革命的原因之一。中国当前的创新存在较大的“泡沫技术”而无原创性技术升级,比如以零售模式创新的小米制造,所谓的共享单车,等等。低门槛的“泡沫技术”商业传奇往往错误地引导资源向所谓“模式创新”、“跨界”、“生态”等方向错误配置,而忽略了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1980年代美日贸易摩擦不同的是,中美贸易摩擦不仅仅是国家竞争,也是双方各自国内巨大失衡造成的必然产物。

两国国内失衡造成了两个经济体之间的失衡。现在,两国经济再平衡(贸易)以及两国竞争(技术)关系增强,共存于同一个结构之中。两国经济再平衡需要两国共同努力与配合,否则只会加速各自内部的失衡,两国竞争则强调对立和冲突,因此,这个结构注定是不稳定的。突然爆发的贸易摩擦虽然有助于推动再平衡,但也会促进恶性竞争,即以破坏全球产业链与产业分工的方式,并会引起政治冲击和全球化倒退。

美国治理国内失衡是几乎不可能的任务。这是因为,1975年后,美国进入了一个政治极化时代。民主党(自由派)要求增加支出,共和党(保守派)要求降低税收,在其他问题上越来越接近的两党,税收和支出问题成为最大的矛盾。一旦掌握了政权,共和党如果减税,其财政支出应该是降低,还是维持高水平?民主党如果支持高水平的支出,它需要增加税收还是降低税收?这些问题在国会干预下,产生一个规律性结果:既不能大幅增税,也不能削减支出,这种极化政治制造了美国持续的财政失衡现象。到今年初,美国财政赤字高达21万亿美元,赤字恶化是美国贸易逆差持续上升的重要原因。

财政失衡是美国不可持续的危机,但在政治极化的背景下,美国社会束手无策。就像福山所预言,除非美国陷入一种系统性危机,否则,美国很难出现两党达成共识,实现集体决策。2016年,美国人选择了一个几乎没有党派色彩的“政治素人”特朗普上台。他试图打破华盛顿的政治规则,解决美国面临的困境。

在共和党掌握参众两院的支持下,特朗普选择了大规模减税以刺激经济,但他减少支出的做法受到阻力,甚至扩大了支出,同时美联储持续加息,这是危险的政策组合。虽然看上去,他试图通过扩大出口以及增加本土制造业减少贸易逆差,以减税刺激经济增长扩大税基,以组合拳实现再平衡。

但是,由于中美经济早已经形成难分彼此的“共同体”,迫于再平衡压力与竞争关系,两国若要实行“再分配”,会对两国经济结构产生严重冲击,加剧各自国内的“失衡”,产生新的经济与社会压力,甚至是危机。这种危险的前景以及一个不可预测的总统,让人担心是否会形成恶性循环。

中美两国之间应该以再平衡为主要目标,降低竞争的烈度,尤其是美国不能追求双重目标。竞争以敌意为基础,再平衡强调合作,两个相互冲突的诉求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而会相互破坏。在再平衡方面,美国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不是将调整的成本转移给其他国家,尤其是解决好政治极化的难题,减少财政赤字。中国则应该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建立基于公平规则基础上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这是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也是以公平规则降低中美竞争冲突的必然之路。

与此同时,中国还要推动分配正义。过去的发展模式中,政府得到太多,而居民的分配差距又太大,泡沫化的住房价格又压制了中国人的消费能力与生育意愿,再加上即将降临的人口老龄化,使得中国当前面临日本1970年代的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1980年代的经济泡沫化以及现代人口老龄化等一系列挑战的集合。考虑到这些难题,美国人实际上集体非理性地夸大了中国的竞争力,忽略了中国面临的困难。但是,中日在经济崛起过程中都犯了同样的错误,那就是高估了自己的实力,低估了自身的不足,高调制定在一些领域赶超美国的战略,引起美国人警觉并团结一致应对威胁,这是值得反思的。

学术前沿

解读《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6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草案》除对社会热议的起征点进行调整外,还拟规定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并首次增设专项附加扣除等多项内容。本期,我们搜集整理了多位专家、学者对《草案》解读,整理成文,供领导参考。

为什么要进行综合征税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本次个税法修改采取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系个税课税模式的根本性转变。“为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目标,时隔5年,本次个税法修改终于启动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立法任务,改变了以往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做法,这是中国个税课税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和升级,向建立现代个税制度迈出了关键性一步”。此次《草案》受到关注,社会认为个人所得税将有重大变化,准确来说,“实际是个人所得税模式上的重大变化。以前我们的个人所得税也叫做分类所得税,那么未来改革的方向就是综合所得税,这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方向”。综合征税分为小综合和大综合。所谓小综合,就是对现在有关部门能够掌握、能管起来的收入,先行纳入到统一增收的范围,“没有掌握或者说需要管理和信息水平比较复杂的、现在条件还不成熟的,往后放一放”。(《法制日报》2018年6月21日)

起征点为何提高到5000元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导,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虽然标准扣除额(即起征点)仍低于许多人的预期,但提高的幅度超过40%,而且适应范围扩大到包括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在内的综合所得,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可谓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基本的税收公平观:税收不应侵蚀个人的基本生存。以目前城镇人口的个人基本生存所需底线费用测量,5000元大致接近。以此来看,普适性的标准扣除额提至5000元是适当的。(《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26期)

个税改革具有惠民生的实践意义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界融、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个税改革将有助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保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拉动高质量消费,展示出惠民生的重大实践意义。个税改革,首先应考虑起征点的调整和超额累进税率的优化。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幅度,应根据综合税制的内在要求、物价上涨、尽量向低收入人群倾斜等因素理性确定合理金额。超额累进税率的优化,需要通过实证分析累进幅度的合理性,即综合考虑如何实现相邻累进税率的平滑上升,这样既能保证低收入人群的利益,有效控制基尼系数,又能避免打击中高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引发新的收入再分配不公问题。

个税改革应当考虑负所得税的构建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塑,实现负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衔接。负所得税是政府对于低收入者,按照其实际收入与维持一定社会生活水平需要的差额,运用税收形式,给予低收入者补助的一种方法。通过负所得税补充和逐步替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低收入人群充分享受到个税框架下的反向转移支付的制度红利,并不断产生劳动致富的动力。(《光明日报》2018年3月30日)

个税改革的现实意义与调整趋势西安欧亚学院讲师蔺睿:个税改革也意在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可以看出,草案借鉴了很多较为成熟的国际经验。例如,对于纳税人的定义从在中国居住满一年修改为183天,完善了中国的税收管辖权;设立如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扣除条款安排,对于体现社会公平、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此外,本次改革拟将工资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一并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统一超额累进税率,并专门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从这些制度安排上看,可以明显感受到我国的个税制度由分类税向综合税转变、进一步提高税收治理征管能力的发展方向。

从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个税免征额的上调与税率结构的调整应该较为确定。这方面存在平衡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收入差异的调整空间,不排除未来会根据地区差异制定相应个税计算标准的可能性。而对于教育、医疗、房贷利息等项目的专项扣除,则可能有一个进一步讨论与细化的过程。一方面,教育与医疗支出的申报与核算方式还需设立详细标准,具体的监管手段也需要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对于房贷利息的规定,也必将考虑到自住房屋与投资性房屋贷款的区别,毕竟这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根本指向,即促进社会公平。

在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收方式上,个人申报制度如何完善是今后的一个重要问题。结合此次拟定的反避税条款的实施,进一步加强网络化与数字化、整合个人征信系统与个人纳税编码制度,将会是个税改革下一步的实质举措。依托现有的数字化技术水平,建立一个全面的、网络化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应该不是难题,这将使我国的税收治理水平更为科学化、现代化。(《北京日报》2018年6月23日)

个税制度改革迈出实质性一步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德勇:“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一直是中国个税改革的目标,此次改革草案中明确体现了个税制度向这一目标的转化。从具体改革举措中可以看出,此次改革施行构成纳税人收入最主要来源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综合征税;同时,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分类专项附加税的扣除。张德勇认为,草案提请人大委员会的审议,更是向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别来看,个税改革中最受人关注的举措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此项举措会使更多的纳税人免去税务的烦扰。同时,提高个税起征点减轻了中产工薪阶层的经济负担,是真正发挥税收调节贫富差距功能措施之一,对于调节收入差距有一定的帮助。

总体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为了不断提升社会公平而探索,无论是个税起征点的上调、教育医疗等专项附加的扣除,特别是为堵塞税收漏洞而首次新增的反避税条款,都是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迈出的一大步。(海外网2018年6月19日)

个税调节功能被放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是此次《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焦点。个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基本满足了社会的期待,但这一标准会随着社会的反映进行调整。“根据《草案》,用个人所得税法来调节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效果更加明显,表现对中低收入税负其实在不同程度的下降,高收入群体税负增加”。“个税调节功能肯定是放大,效果比较明显,低收入人群减负力度大一些,高收入人群税负增加。”此次税改将一般扣除和专项扣除相结合,比如增加教育、大病医疗以及住房公积金、住房利息扣除和租金扣除等,这些都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尊重。个税抵扣一直被业内视作为纳税人减轻缴税负担的主要途径之一。而本次《草案》更是首次设立了“专项扣除”的内容,丰富了抵扣类别。“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对于《草案》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中国现在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实行标准扣除的方法,“这些扣除,不管是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还是保险支出,实际上在凭证方面都是可查的。比如你交的学费、你发生的医疗费用,另外还有买保险的支出,都是可以核实的。之所以能够允许做这种专项扣除,还是相应考虑到了我们管理上比较成熟,信息可靠程度相对比较高”。(《法制日报》2018年6月21日)

提高个税起征点,中等收入群体获益最大,纳税人数和纳税额将暂时减少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个税起征点提高,月收入5000-12500元的中等收入群体获益最大。一方面,起征点提高,该群体缴纳个税的平均税率下降幅度最大;另一方面,该群体的月收入增长率最高。月收入在5000~8000元的群体,在起征点提升至5000元、7000元时,对应的平均税率分别下降为0.8%、0.0%,对应的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8%、2.6%。月收入在8000~12500元的这部分群体,在起征点提升至5000元、7000元、10000元时,对应的平均税率分别下降为4.4%、1.8%和0.2%;对应的收入增长率分别为2.7%、5.3%和6.9%。

起征点提高,纳税人数和纳税额的减少是暂时现象。若提高起征点至5000元,个税缴纳人数将减少44.4%,纳税总额将减少1720亿元。但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在工资薪金方面缴纳税收总额的减少将是暂时的。2011年起征点曾经从2000元大幅度提高至3500元,纳税总额从3899亿元下降至2012年的3591亿元,但很快在2013年就已经达到4096亿元,超过2011年水平。同样的,如果这一轮起征点提高,税收减少也是暂时的。以起征点提升至5000元为例,2019年纳税总额即恢复到当前水平,纳税人口也将在2021年恢复至当前水平。(每日财经网2018年6月19日)

专项附加抵扣具体如何操作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目前关于专项扣除仅公布了框架,还需要非常详细的实施细则,要有非常明确的界定,否则非但不能带来公平,还会造成不公平。专项抵扣的实施要求个人向税务部门申报教育支出、房贷利息或房租信息的同时,幼儿园、学校、银行或房东等相关机构或个人也须申报相应信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幼儿园学费的专项抵扣,建议同一地区设立同一定额标准,杜绝那些可以支付“天价幼儿园”的消费群体最后“多花多得”的怪象出现。而房贷利息、房租和大病医疗等其他专项抵扣,则可通过设置抵扣金额上限的方式来做相应规范。

专项抵扣更多的是出于公平的考虑,而非所谓的调控需求。因为实现这种调控需求的成本相当高,操作难度很大。这涉及对纳税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的全面了解及其真实性的甄别。在此基础上,还要制定相应的标准,确定哪些可以扣,哪些不能扣。此外,还需要有法律的支撑,例如如果发生争议需要仲裁机制等等。(《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26期)

讯息快递

环保督察回头看问责630人《香港商报》6月19日报道,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6个督察组近期对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广东、广西等地实施督察进驻。截至6月14日,各被督察地区已完成查处3206件,其中立案处罚641家,罚款5807万元;立案侦查75件,拘留58人;约谈365人,问责630人。督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边督边改,解决一批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审计报告统计发现腐败逃税共损失340亿香港《成报》6月21日报道,中国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称,在各项审计中发现并移送的重大问题达300多宗,涉及公职人员500多人,共损失340多亿人民币。胡泽君指出,在各项审计中发现微腐败50多宗,主要是侵占扶贫、涉农、社保、环保等民生资金,涉案人员多为基层公职人员。发现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重大问题40多宗,主要是一些不法财团通过快速增值、保本高息等虚假承诺宣传,或幕后操纵市场行情,诱骗公众参与。发现涉税违法重大问题50多宗,涉嫌偷逃税款270多亿,集中在成品油、进口农产品、白酒、手机等领域,主要是利用税收漏洞,虚构销售业务、串通定价、虚开发票抵扣以偷逃税款。相关涉案企业跨省联手操作,相关监管核查也十分薄弱。发现国有企业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等问题27宗,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0多亿。主要是低价转让国有资产、违规开展融资贸易,企业领导亦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中国混合动力调车机车出口德国《香港商报》6月24日报道,据从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昨日透露,该公司日前与德国铁路股份公司签署出口20台新型混合动力调车机车框架协议,并签订了首批4台机车出口订单。据该公司技术专家康明明介绍,本次出口德国的调车机车完全按照欧洲铁路互联互通规范(TSI)标准与德国铁路网入网要求设计,使用“第三轨+内燃+锂电池”混合动力电传动方式,最高时速100公里,主要用于铁路施工现场的物流供应、试验和工程牵引等。此次调车机车出口订单,标志着中国轨道交通装备整车产品获得世界高端市场认可。

中国2017年对外支付知识产权费达286亿美元俄罗斯卫星通讯社6月28日报道,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28日发布《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认为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明显,从2001年起,中国对外支付知识产权费年均增长17%,2017年达到286亿美元。白皮书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中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不仅符合自身发展需要,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中国鼓励中外企业开展正常技术交流合作,依法保护在华外资企业合法知识产权,同时,希望外国政府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白皮书说,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多个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积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构建起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方面,中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主导作用,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

内地6月官方制造业PMI回落至51.5略低于市场预期香港阿斯达克财经网6月30日报道,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公布,2018年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5,略低于市场预期的51.6,较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亦低于去年同期的51.7,制造业继续保持扩张走势。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五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货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其中生产指数为53.6%,低于上月0.5个百分点,仍处于扩张区间,表明制造业生产保持增长,增速有所放缓。新订单指数为53.2%,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继续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保持扩张,增幅有所收窄。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8%,比上月下降0.8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以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继续减少。从业人员指数为49.0%,微低于上月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以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收缩。供货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2%,高于上月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货商交货时间有所加快。

制造业全开放取消银行股比限制香港大公网6月30日报道,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周四晚间公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本次修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服务业开放是重点。金融领域,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与此同时,制造业基本全部开放。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船舶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飞机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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