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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公告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4/2 10:23:12    
 

 

石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推动移风易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4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知》(荆政发〔201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人民政府现将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石首市城市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森林防火重点地段及公墓、殡葬、宗教场所等重点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自2019年4月1日零时起,农村通过引导,采取先试点然后全面推进的方式,逐步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不办”,由各乡镇村民(居)委员会自治决定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继续按《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首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4〕1号)文件执行。

二、全市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罚。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节日氛围。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选择鲜花、塑料花、电子鞭等替代品,改变传统祭祀、庆祝等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养成文明习惯。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应急管理局:7286000。

七、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核。各乡镇办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部门执法和村民自治责任。

 

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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